学校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改并印发《湖北美术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美术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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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术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管理,规范教学活动,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及时、规范、妥善处理本科教学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本校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为教学服务的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并对本科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消极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和教风建设,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坚持尊重事实、程序公正、及时补救和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本科教学环节(包括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实践教学、考试考核等)及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事故,其认定及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本科教学事故的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具体内容,将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类别:课堂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管理与保障类。根据教学事故所造成的消极后果的程度和影响,将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二级、三级。
教学事故类别和级别的编号如下:
(一)教学事故类别的编号
课堂教学类A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教学管理与保障类C
(二)教学事故级别的编号
一级Ⅰ
二级Ⅱ
三级Ⅲ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
类别 |
序号 |
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
级别 |
课 堂 教 学 类 (A) |
A1 |
在教学活动中出现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中央权威和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发表或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或不良信息等违背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言论或行为 |
Ⅰ |
A2 |
在教学活动中出现虐待、猥亵、性骚扰、体罚或变相体罚、谩骂、讽刺、侮辱、歧视等侵害学生的言论或行为 |
Ⅰ |
A3 |
在教学活动中因人为因素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 |
Ⅰ |
A4 |
指导学生进行创作、设计、论文等课程作业把关不严,对出现严重学术不端的现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且评定成绩 |
Ⅰ |
A5 |
不认真备课,课程教学无教案、讲义,或教案、讲义与课程教学大纲不匹配 |
Ⅱ |
A6 |
教学过程中出现较多知识性错误,影响教学质量 |
Ⅱ |
A7 |
缺课或私自找他人代课1课时以上,或私自减少教学内容1课时以上 |
Ⅱ |
A8 |
指导教师在毕业创作(设计)、毕业论文教学过程中未按照规范程序履行监督指导责任,导致学生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毕业作品、毕业论文 |
Ⅱ |
A9 |
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教学中途离岗(根据时长10分钟以上与10分钟以内进行区分) |
Ⅱ/Ⅲ |
A10 |
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私自变更教学时间或教学地点 |
Ⅲ |
A11 |
任课教师未有效管理课堂考勤与纪律,学生到课率、抬头率低,或迟到早退现象严重、课堂秩序混乱 |
Ⅲ |
A12 |
教学过程中无视学生提问或不认真答疑 |
Ⅲ |
A13 |
按计划应有过程作业的课程,任课教师未布置作业或未批改作业 |
Ⅲ |
A14 |
上课期间抽烟或课前6小时内饮酒,上课期间接访或接打电话 |
Ⅲ |
考 试 与 成 绩 管 理 类 (B) |
B1 |
试卷在命题、印刷、保管、传送、监考过程中泄密 |
Ⅰ |
B2 |
协同学生作弊或故意隐瞒学生作弊行为 |
Ⅰ |
B3 |
涂改学生试卷或伪造、篡改学生成绩 |
Ⅰ |
B4 |
不按规定进行考试或考核而直接给定成绩 |
Ⅱ |
B5 |
在考试(考核)结束后成绩报送前遗失学生试卷或结课作业 |
Ⅱ |
B6 |
考试命题出现知识性错误,或偏离教学大纲要求 |
Ⅱ |
B7 |
未按有关规定和教学大纲设计的方式及程序进行成绩评定,或有意提高、压低学生成绩 |
Ⅱ |
B8 |
考试组织与安排出现失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Ⅱ |
B9 |
监考员未到岗且未提前24小时正式告知考试组织方,或擅自找人代替监考 |
Ⅱ |
B10 |
闭卷考试命题与近3年同科目试题内容的重复率过高(根据分值计算超过50%与30%—50%进行区分) |
Ⅱ/Ⅲ |
B11 |
监考员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根据时长10分钟以上与10分钟以内进行区分) |
Ⅱ/Ⅲ |
B12 |
监考期间抽烟或监考前6小时内饮酒,监考期间串门、聊天、接访或接打电话,监考不严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
Ⅲ |
B13 |
闭卷考试命题未按规定时间同时提交A、B两套试卷,或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不完善 |
Ⅲ |
B14 |
课程考试(考核)学业挑战度明显偏低,题目偏易或题量(任务量)偏少 |
Ⅲ |
B15 |
在批阅、登记、录入等环节工作疏忽导致成绩错漏 |
Ⅲ |
B16 |
不按规定时间登记成绩并将分数录入学校教务系统 |
Ⅲ |
教 学 管 理 与 保 障 类(C) |
C1 |
违规发放学历、学位证书,或故意出具严重违背事实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证明文件 |
Ⅰ |
C2 |
专任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任务 |
Ⅰ |
C3 |
不按规定时间编排教学计划、课表等,影响教学进程或教学秩序 |
Ⅰ |
C4 |
不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编排教学计划,或未按照审批程序擅自增减课程 |
Ⅰ |
C5 |
教材选用审核不严造成不良影响,或应使用“马工程”教材等国家统编教材的课程却不使用国家统编教材 |
Ⅱ |
C6 |
错发或漏发学历、学位证书,错误上报学历、学位、学籍数据,错误出具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证明文件 |
Ⅱ |
C7 |
工作疏忽导致较多教学档案资料丢失或数据错误 |
Ⅱ |
C8 |
教学管理安排调度不当,或教学设施设备保障不力,导致课程教学延误1课时以上 |
Ⅱ |
C9 |
擅自占用教学场所或教学设施设备影响正常教学 |
Ⅲ |
C10 |
申请使用实验室、教学模特、仪器设备等教学条件资源,但实际教学过程并未充分合理使用,造成资源闲置浪费 |
Ⅲ |
C11 |
不按规定时间提交教学档案(含教学计划、教案及讲义、课程作业、考试试卷、成绩及考勤记录、毕业创作(设计)、毕业论文以及教学过程档案等) |
Ⅲ |
第七条 未列入上表但事实上对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消极后果的行为或事件,可参照以上标准进行认定。
第三章 本科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八条 学校建立校、院(系、部)二级本科教学督导制度,并经常性开展教学检查和听课活动,以教学督导、教学检查、听课等作为发现教学异常情况的主要手段。此外,教务处及教学质量中心常年受理关于本科教学异常情况的举报。提倡以书面方式实名制反映或举报教学异常情况,以便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一) 教务处及教学质量中心在收到教学异常情况的反映或举报后,应进行初步调查了解,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并向相关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下达《本科教学异常情况通知书》。
(二)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应在收到《本科教学异常情况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调查,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由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研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教务处及教学质量中心。
(三)教务处及教学质量中心对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的调查认定意见和材料进行核查,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构成教学事故及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程度。教务处及教学质量中心对二级和三级教学事故作出认定决定,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对一级教学事故提出认定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 作出教学事故认定决定之后,教务处及教学质量中心将《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送达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传达至责任人。
第十条 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应当由 2 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开展。参与调查的人员若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但不得隐瞒实际情况,且有义务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以配合调查。
第十二条 责任人同时造成2种及以上教学事故的,应当分别进行认定。责任人在出现教学事故之后一年内再次出现同一级别教学事故的,将从严认定为高一级别的教学事故。
第十三条 同一教学事故存在2名及以上责任人的,应当按照责任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进行认定。
第四章 对本科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之后,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建议,报学校研究决定。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结果由教务处存档,并报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应由过错者(可以是1人或多人)承担,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名义代替。事故过错者为外聘人员或临时工作人员的,由聘用该人员的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承担事故责任。
第十六条 对三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在院系或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当年年终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下等级;取消其一年内申报各种与教学相关的项目或奖励的资格;一年内不得参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职务晋升。
第十七条 对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年终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级;取消其两年内申报各种与教学相关的项目或奖励的资格;两年内不得参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职务晋升。
第十八条 对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当年年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各种与教学相关的项目或奖励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参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职务晋升;扣除当年30%的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还应给予停止教学工作一学期以上或调离原工作岗位或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处理。
第十九条 在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的同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避免事态发展,减轻消极影响,防止损失扩大。责任人能及时积极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可从轻处理;因故意隐瞒或消极应对导致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的,应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结果应作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年终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调整、推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如对教学事故的认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认定或处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未申诉视为无异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认定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及教学质量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美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湖美教学字〔2005〕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美术学院本科教学异常情况通知书》
附件2:《湖北美术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
附件1:
湖北美术学院教学异常情况通知书
教学异常情况(发现人、举报人或单位简要填写): 发现人、举报人或单位(签名): 年 月 日 |
部门/单位调查情况: 部门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